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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1789號
原 告 古新榮
被 告 盧湧元
鄭又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盧湧元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即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盧湧元負擔新臺幣50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盧湧元欠其新臺幣(下同)20萬元,而被告盧湧元僅清償10萬元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收據為證,且被告未有爭執,堪信為真實。
三、然原告主張被告鄭又郡亦應連帶負責乙節,未見原告提出任何證據,且原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沒有跟被告鄭又郡訂契約等語(本院卷第26頁),基此,本院尚難認定被告鄭又郡應對原告負擔契約的連帶責任,原告對被告鄭又郡的請求,並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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