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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193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正洋
被 告 邱明煬
吳緹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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