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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279號
原 告 張維蓁
被 告 張銘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23日向原告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5500元,並約定清償期為111年1月20日,詎料被告屆期不為清償,經原告一再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
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55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存款交易明細、兩造簡訊等件影本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55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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