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1,板小,2327,2022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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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327號
原 告 徐啓欽
被 告 唐玄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11月間某日,在臺北市萬華區龍山寺附近,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將其所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供其所屬詐騙集團做為提款、轉帳及匯款之用,以此方式幫助該犯罪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

嗣該不法詐騙集團之成員取得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於109年11月18日18時許,以Line暱稱「兮兮 圖示 怡婷」與原告聯絡,向原告佯稱:可透過聯亞金融客服進行網路投資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年12月22日22時4分許,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15,000元至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原告因此受有15,000元之損害。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亦為受騙之人,僅收到5,000元之報酬,當時提供台新銀行帳戶時有詢問提供目的,但並不是很清楚等語,茲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因被告前揭提供銀行帳戶之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致其受有15,000元之損失,被告前揭行為已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法益,且與原告所受損失間具相當因果關係,而構成民事侵權行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0198號不起訴處分書、LINE對話截圖、聯亞交易平台交易彙整總表、自動櫃員機轉帳明細等件為證,又被告提供台新銀行帳戶供詐欺集團作為收取詐騙款項之行為,已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亦由本院以110年度金簡字第162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在案,有前開簡易判決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3至39頁),被告對此亦不爭執,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及第2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提供其所有台新銀行帳戶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供其所屬之詐騙集團作為提款、轉帳及匯款之使用,則其幫助詐欺集團遂行對原告詐欺取財犯行,其與實施詐騙行為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件原告受騙之結果,為共同行為人,則被告與實施詐騙行為之詐欺集團成員就原告所受財產上損害,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準此,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000元,即屬有據。

被告上開所辯,委無足採。

㈢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29條第2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賠償,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無確定期限,亦無約定利率,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併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至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部分,僅係促使本院為前開職權行使,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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