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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92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黃一展
被 告 孫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計算,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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