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1,板小,3563,2022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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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3563號
原 告 張文騰

被 告 蔡東煒

李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訴外人蔡○○(真實姓名詳卷)為被告之子,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民國110年11月間,將其名下所有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交付少年蕭○○(真實姓名詳卷),隨由蕭○○所屬之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臉書帳號「王小宜」向原告佯稱販售P5遊戲機為由,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0年11月6日16時57分許,以網路轉帳匯款方式,將新臺幣(下同)2萬元匯入蔡○○所有之玉山銀行帳戶內,再由蔡○○提領後交由詐欺集團成員,原告因此受有2萬元之損害,又蔡○○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被告為蔡○○之法定代理人,應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與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萬元,及自111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法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北小字第699號小額民事判決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少年法庭111年度少調字第413號、第539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北小字第699號卷宗查核屬實;

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同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本文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及第2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蔡○○提供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後,復依指示提領原告匯入之詐騙款項並交由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則蔡○○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乃共同對原告實施詐欺取財行為,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致原告蒙受金錢損失2萬元,則依前開規定,蔡○○自應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對原告受騙之財產上損害,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㈢次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蔡○○係92年次之未成年人,被告為其法定代理人,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蔡○○於行為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然已具有識別能力,被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已盡監督之責,則依前開規定,被告應與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從而,原告訴請被告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自屬有據。

㈣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29條第2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賠償,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無確定期限,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11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併應准許。

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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