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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364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胡大健
蔡興諺
被 告 劉韋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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