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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5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王郁雯
被 告 林秀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 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被告在監未受合法通知,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被告應於111 年3 月11日前提出答辯狀1式2份,說明下列事項: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項目及數額【新臺幣(下同)23,450元、小額付款13,886元及提前終止契約之補償金8,164元】,是否爭執?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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