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1,板小,768,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768號
原 告 黃建璁
上原告與被告漢傑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附起訴狀繕本,及詳細說明請求工作損失、侵權及恐嚇造成之精神賠償之原因、正確之數額、詳細之理由及證據。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並檢附起訴狀繕本1份(含證物),另具狀詳細說明請求工作損失、侵權及恐嚇造成之精神賠償之原因、正確之數額、詳細之理由及證據(請附繕本1份),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