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1,板小調,10,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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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調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蔡宗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盧明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1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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