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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195號
原 告 黃昌禮
黃禧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啟榮律師
被 告 萬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文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6日1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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