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58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國清
被 告 一初國際企業社即呂承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住址「新北市○○路00號10樓之6」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0號10樓之6」。
理 由
一、原告法定代理人於起訴時原為張雲鵬,現變更為黃俊智,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再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宣判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至判決正本則已於111年8月31日送達於新北市○○區○○路00號10樓之6之被告住處由社區管理員代收,此有卷附蓋有「北大隆恩社區管理委員會收發章」之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附此敘明。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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