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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85號
原 告 林玉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麗卿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出起訴狀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
如請求被告給付多少金額),其起訴不合於程式,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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