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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12號
原 告 蔡欣听
上列原告與被告關錦隆之繼承人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記載被告關錦隆(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份證號碼: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之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該部分之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關錦隆之繼承人之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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