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1,板簡,213,2022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1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被 告 蕭婷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現金卡約定書借款事項第16條約定,兩造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