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1,板簡,2152,20230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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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152號
上 訴 人 蔡泓叡



被 上訴人 芸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碧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芸妮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88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查報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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