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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189號
原 告 鄒靖亞
被 告 梁仲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被告於辯論終結後戶籍自戶政事務所遷入新址,而有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1款之情形,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五日十四時八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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