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1,板簡,2191,2023051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191號
上 訴 人 陳姵妮

法定代理人 劉語菲
陳鼎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沛文、陳輝財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898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