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21號
原 告 金扶輪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素恩
訴訟代理人 高華榮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藍銘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5,011元,應繳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7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