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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38號
原 告 陳嘉鴻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
被 告 施博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係設籍桃園市八德區,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又被告具狀陳報其住居所為桃園市○○區○○○路00號,且本件原因事實發生地亦為桃園市○○區○○○路00號,並聲請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亦有被告111年2月9日民事聲請移轉管轄狀在卷可憑。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自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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