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683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趙炫傑
被 告 健全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良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希霖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212,4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8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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