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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689號
原 告 米奇容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俊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麗湘
原 告 邱建龍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光明
被 告 周為煬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
複 代理人 賴志凱律師
前列陳俊華、米奇容國際有限公司、陳俊華、邱建龍共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六日十六時十五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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