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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750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林顥丞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姜克芬
林炳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家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2,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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