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1,板簡,2771,202302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771號
原 告 高文億
被 告 林家樂(原名:林家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1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