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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771號
原 告 高文億
被 告 林家樂(原名:林家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1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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