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1,板簡,2962,2023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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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962號
原 告 冠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漢威

訴訟代理人 曾子紋
被 告 勤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添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488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60元。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月7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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