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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964號
原 告 周婉詩
黃柏松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律師
陳羿蓁律師
被 告 柯承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本件原告依民法第455條前段、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起訴請求被告騰空遷讓返還租賃房屋,已非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定之各款訴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亦已逾同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之50萬元,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爰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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