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1,板簡,298,20220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98號
原 告 王元山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游泗淵律師
被 告 林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萬691元(計算式:系爭本票票面金額總額196萬5,000元+計算至起訴時之利息總額25萬5,691元=222萬6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07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附表:系爭本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 備註 (計算至起訴時之利息) 001 108年10月21日 20萬元 108年11月25日 108年11月25日 SR381289 2萬6,169元 002 108年10月23日 25萬元 108年11月28日 108年11月28日 SR381290 3萬2,589元 003 108年10月28日 25萬元 108年12月1日 108年12月9日 SR381293 3萬2,465元 004 108年10月31日 25萬元 108年10月31日 108年12月9日 SR381294 3萬3,739元 005 108年11月4日 25萬元 108年12月9日 108年12月9日 SR381295 3萬2,136元 006 108年11月7日 34萬元 108年12月12日 108年12月12日 SR381298 4萬3,538元 007 108年11月12日 20萬元 108年11月16日 108年12月18日 SR381402 2萬6,465元 008 108年11月21日 22萬5,000元 108年12月18日 108年12月18日 SR381408 2萬8,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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