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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3023號
上 訴 人 趙苡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俊凱、陳美雪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2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
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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