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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362號
原 告 江建忠
被 告 江承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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