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1,板簡更一,2,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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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方業凱
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薰詁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土地原共有人卓有榮、陳鎣、黃世正等三人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依法為訴之追加,以補正當事人適格之欠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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