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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96號
上 訴 人 張從訓
被 上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林本源
法定代理人 林瀚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7,604元(系爭新北市○○區○○路00000號課稅現值130,700元,加計同號2樓課稅現值162,700元,及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之租金數額114,2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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