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陳昭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金德等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8,0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47,300元/平方公尺×54平方公尺=2,53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219 元。
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