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保險小字第7號
原 告 李玉雲即阿柳水果行
訴訟代理人 張家瑋
被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王億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營業設立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又一般而言,戶籍地為決定選舉、教育、兵役、補助等權利義務之準據,通常即推定為住所,而因就學、就學或其他個人事項而居於他地之處,則為「居所」。
故本件依照原告所提之證據,原告之住所地應認定為桃園市,而非新北市,併此說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