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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全字第15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榮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泰興開發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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