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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再小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張碧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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