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再小,8,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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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再小字第8號
再審原告 梁崇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吳國維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以下,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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