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再簡字第2號
再審原告 胡䕒文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李明峰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昇利財務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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