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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司小調字第799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國文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送達於他造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調解,然相對人已於民國110年3月17日遷出國外,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對其之送達應為國外送達,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故依前揭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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