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司簡調,1052,202306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052號

聲 請 人 陳安宏

相 對 人 邱重諭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台南市新化區,聲請人起訴狀陳報相對人居所地係在桃園市桃園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起訴狀附卷可佐,是相對人之住所地及居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揆諸前開說明,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本院審酌本件訴訟之性質暨被告應訴之便利性,認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較為妥適。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