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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473號
聲 請 人 沈品妡
代 理 人 莊巧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雪瑩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侵害配偶權致生損害為由聲請調解,然送達於相對人居址(即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回證,經設於該址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行以查無此人退回,有相對人調解期日通知回執在卷可稽,因相對人住所不明,對其之送達應為國內公送,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故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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