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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882號
聲 請 人 趙美伶
代 理 人 吳存富律師
黃韋儒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英龍(即朱昌坤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三、因票據發生爭執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本於票據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票款,經核係因票據發生爭執,惟票據法對於票據請求設有短期時效之規定,是以因票據發生爭執者,宜簡速進行而得不進行調解程序,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3款規定難認有進行調解之必要,依上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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