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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191號
聲 請 人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
相 對 人 朱立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且聲請人逾文到5日仍未補正兩造間有合意管轄於本院之證明,是相對人之住所地既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揆諸前開說明,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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