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國小,11,2023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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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國小字第11號
原 告 趙勃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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