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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國小字第9號
原 告 陳柏舟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靜芳(法官)、劉芷寧(書記官)、李世貴(法官)王唯怡(法官)、張兆光(法官)、陳湘文(書記官)、民事法院簡易庭院長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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