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國簡,6,2023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國簡字第6號
原 告 周裕晏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板橋區公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貳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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