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10號
原 告 連婉婷
訴訟代理人 連內萱
被 告 蘇祐民
訴訟代理人 蘇修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一日十五時三十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