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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107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曾子健
江坤明
被 告 黃健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因原告訴訟代理人來電稱被告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清償,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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