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小,1121,202306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1121號
上 訴 人 張建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鳳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