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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1123號
上 訴 人 杜坤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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