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小,1209,202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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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120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石文DEFAISSTEPHANMARCELVICTOR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6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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